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一审胜诉,容百科技还有这场硬仗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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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公司容百科技 ( 688005.SH ) 近日公布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容百科技称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 " 一审法院 " ) 签发的 ( 2020 ) 浙 02 知民初 313 号民事判决书 ( 以下简称 "《民事判决书》" ) ,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 ( UMICORE ) ( 以下简称 " 原告 " ) 针对公司提起的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胜诉。
时间要回溯到去年 2020 年 9 月,原告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公司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落入其编号为 ZL201280008003.9 号的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14 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21 年 9 月 30 日,一审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不侵犯原告 ZL201280008003.9 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获得胜诉。法院事实认定与判决如下:
( 一 ) 事实认定:
1. 浙江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针对已公证的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进行技术特征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 编号 ZXJ202107002 号 ) ,鉴定结论为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不存在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含的技术特征 ;
2. 法院判定
" 镍钴锰酸锂 S6503" 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认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二 ) 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2,677.32 元,鉴定费人民币 121,616.3 元,合计人民币 474,293.62 元,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 ( UMICORE ) 负担。
容百科技称,法院驳回原告所请求的经济赔偿事项,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判决对于公司镍钴锰酸锂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次诉讼的应对印证且提升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自主保护能力与产权管理能力。同时,公司已向尤米科尔公司 ( UMICORE ) 另行提起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为由的民事诉讼,已获法院立案。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保障,并积极维护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当竞争权利。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原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这不是容百科技唯一一次遭这一对手的 " 控诉 "。
在今年 9 月 17 日,容百科技披露涉诉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 ( UMICORE ) 起诉的《民事起诉状》〔 ( 2021 ) 浙 02 知民初 328 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称其在中国拥有第 ZL201580030857.0 号发明的专利权,认为被告 S85E 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 / 专利申请,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尤米科尔方面请求判令容百科技、容百锂电方面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580030857.0 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合计约 2.52 亿元。
财务数据显示,容百科技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5.92 亿元,净利润3.21 亿元,资本邦注意到该次涉诉金额 ( 2.52 亿 ) 占营收的 7.02%,占净利润的 78.5%。
针对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容百科技称,公司作为最早开展 811 高镍正极材料研究、批量制造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长期深耕积累了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公司 811 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公司中央研究院下设知识产权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并于 2015 年通过 GB/T29490-2013 知识产权体系认证,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公司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并持续进行第三方监督审核。在进行专利申请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由专业的团队进行专利风险排查以保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专利侵权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全面覆盖原则,公司检测及外部第三方检测结果表明公司产品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次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