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中的权利瑕疵问题,你注意到了吗?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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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并购业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16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以股权为核心交易对象的背景之下,如何审慎地处理好一笔股权并购,需要紧紧围绕标的物——股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判断。

判断并购业务的标的股权是否合法,应以出让方对交易股权具有完整、处分权为前提。即,需避免所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如股权本身具有重大权利瑕疵、出让方的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基于此,可以通过围绕股权本身进行尽职调查,如调查交易股权所涉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时间、实缴数额、非货币出资作价依据,及交易股权有无出资争议、转让争议、权利限制、优先权利或代持情形等等。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取得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然而,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需注意的是,股权的并购是以取得股东身份而承继对公司的权利义务。

于实践之中,常有人踏入误区:以设立公司出资款, 向股东支付与原始出资额相近或远高于原始出资之价款,便不再需要对承担履行公司出资设立的相关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国司法者对并购中的受让人出资义务,采取了相较于其他合同而言的更高标准。如受让人以出让人原始出资额有偿获得股权,并将出资原始额对应之股权价款支付公司,以偿其履行出资义务之额,则实际上履行此出资义务。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理想,受让人常将股权转让价格直接支付于出让人,在此种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后之出资义务不予免除。若受让人知道或应知道股权尚未出资,则受让人以其所负之主观过错,将可能同出让方连带承担就股权原始出资不实之责任。

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向受让人承诺并确认股权不存在未全面出资的权利瑕疵,受让人以其常规手段亦可认为出让人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因出让人未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则受让人可主张出让人欺诈而选择撤销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是否构成隐瞒出资瑕疵的欺诈行为,在具体个案中应当具体分析,同时要看受让人的受让股权行为是否受到出资瑕疵的重大影响。

但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即使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条件,也存在受让人因接受瑕疵股权而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在商事外观主义下,受让人依然需要对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瑕疵股权之转让,并非仅以双方之意思表示合意便可终结,往往需附属权利外观形成之工商变更登记等。如果因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而需由股东就其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受让人便可能卷入出资责任纠纷。皆因一并随股权并购而完成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变更,以及变更完成,进行工商登记后,受让人已成为了公司的现存股东,具有对外公示与公信力,从权利外观上而言,即有第三人在工商登记后即为真实股东、乃就其对应股权应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在商事外观主义下,法律保护此信赖之下的法律行为,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者应包括受让人,由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而言,于股权并购之前,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通过尽职调查核查出让方是否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让受让方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