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是否适用增值税优惠的三个问题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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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今天会计问我,我们从采石场购进砂石,批发零售,请问能否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

答复:

不可以。只有自产的砂石料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缴纳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问题二

今天会计问我,我们是一家热力经营企业,从热力生产企业购进热力后供给居民,请问热力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问题三

今天会计问我,我们是蔬菜批发企业,从蔬菜种植合作社购进蔬菜后供给超市或者老百姓个人,请问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其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以上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